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11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11月1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2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2,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計新臺幣322,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11月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5日至114年5月22日對兆豐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兆豐證券於反向型ETF之槓桿倍數調高為二倍時,仍有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辦理作業委外事項,未於法定期限內補辦相關之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及盡職調查作業、委外事項之風險評估報告未經權責主管核決等缺失,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伍、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於114年10月13日(遇假日順延)前公告申報114年9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一、預計114年11月1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2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2,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計新臺幣322,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11月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5日至114年5月22日對兆豐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兆豐證券於反向型ETF之槓桿倍數調高為二倍時,仍有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辦理作業委外事項,未於法定期限內補辦相關之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及盡職調查作業、委外事項之風險評估報告未經權責主管核決等缺失,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伍、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略公司未於114年10月13日(遇假日順延)前公告申報114年9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大略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君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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