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法規修正事項

為提升公司債之投資性及流通性,增進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於114年5月5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條文,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臨)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認股,並明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
金管會提醒,前揭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臨)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交)換或認股而取得股份,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故無法參與轉換(交換、認股)標的公司當次股東(臨)會。另114年7月1日前已發行之轉(交)換公司債,發行人於修正轉(交)換辦法並向本會申請更正後,其持有人始得於股東(臨)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交)換,發行人宜預先妥為規劃,另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發行人變更轉(交)換辦法相關公告以及發行辦法內容,俾利轉(交)換之規劃與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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