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7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7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和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6825)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4年7月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7月1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金管證投字第1140382983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77
肆、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金管證審字第114034643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伍、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7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3日公告於11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並於同日與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申請」,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金額約為新臺幣1,334,546千元,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一、預計114年7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和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6825)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4年7月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7月1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金管證投字第1140382983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77
肆、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金管證審字第114034643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伍、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7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3日公告於11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並於同日與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申請」,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金額約為新臺幣1,334,546千元,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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