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三十二條第......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係規定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將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調高為2百萬元。另併同調整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解釋令,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得以無擔保方式承作之消費者貸款額度,亦由1百萬元調高為2百萬元。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減輕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33條之3之授信限額規定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免計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本辦法自99年1月28日發布迄今,全體本國銀行淨值成長已逾2倍,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對銀行大額暴險管理影響尚屬有限。
另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1百萬元之規定,係於93年10月4日發布,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爰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併同提高利害關係人之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為2百萬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減輕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33條之3之授信限額規定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免計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本辦法自99年1月28日發布迄今,全體本國銀行淨值成長已逾2倍,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對銀行大額暴險管理影響尚屬有限。
另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1百萬元之規定,係於93年10月4日發布,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爰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併同提高利害關係人之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為2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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