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
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保險業財務報告之會計項目表達方式將有重大變化,由於現行保險業繳交之監理年費係以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算,爰金管會配合研議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之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規定,以符合未來IFRS17下財務報表揭露內容,上述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保險業(產險業、壽險業、再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依下列範圍計算:
(二) 修正規定適用年度:自計算116年度監理年費時適用。
本案修正規定業經金管會與保險業者多次溝通並獲共識。未來實施IFRS17後,保險業將採用修正後計算公式,並依據其財務報告揭露數據計算其監理年費之計繳基礎。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內表達。
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保險業(產險業、壽險業、再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依下列範圍計算:
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 | |
加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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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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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修正規定業經金管會與保險業者多次溝通並獲共識。未來實施IFRS17後,保險業將採用修正後計算公式,並依據其財務報告揭露數據計算其監理年費之計繳基礎。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內表達。
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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