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為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爰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4年4月19日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外界無修正建議,爰以原預告條文發布,並自114年7月17日生效。

本次共計修正1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行政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嗣後如有增設或裁撤該等設備,無須備文函知本行,改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相關規定,暨簡化銀行業之申辦程序,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之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屬無須事先申請核准者,放寬得逕行辦理,並留存委外作業相關資料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配合主管機關簡化銀行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放寬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函報本行之備查期限及簡化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鑒於主管機關對銀行辦理各項業務所涉確認顧客身分措施已依洗錢防制法訂有一致性規範,爰修正本辦法有關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認顧客身分之規定,回歸遵循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五、現行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之規定,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改定於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六、考量銀行各幣別交易部位及交易員隔夜部位等之控管,係屬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之一環,且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內稽內控規範,爰刪除本辦法要求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各項部位限額之規定,回歸銀行內控風管作業及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七、為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修正個人、團體即期外匯交易應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附件列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20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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