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規定,提升國人赴銀行投保便利性及優化銀行保件關懷電訪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推動數位金融服務以提升國人透過銀行通路投保之便利性,及優化保險業就銀行通路投保案件執行關懷電訪作業,爰金管會於115年4月20日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保險業得採多元方式執行銀行通路保戶關懷電訪作業,除採電話訪問外,新增得以親訪、視訊、遠距訪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關懷訪問措施辦理。
二、考量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已明定保險業須對高齡客戶於承保前辦理關懷電訪,另產、壽險公會所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12條已規範保險業應對新契約進行至少25%以上之隨機抽樣電訪,為簡化保險業執行電訪作業,爰刪除本應注意事項有關高齡電訪及抽樣電訪之規定。
三、針對電話聯繫不成功或拒訪應補寄掛號提醒通知要保人相關風險等作業,新增得改採簡訊、電子郵件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推送通知等數位方式辦理。另為深化應用數位化通知方式,提升對保戶權益保障,爰明定採數位方式通知者,應確保該等方式之通知已送達且經讀取,倘有通知三次以上未經讀取者,保險業仍應補寄掛號提醒通知。
四、修正關懷訪問之錄音或錄影紀錄保存期限,由原本2年調整為5年。
五、考量現行「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已針對壽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明定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及壽險業須確認高資產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為利簡化相關作業流程,爰新增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已訂定該業務之招攬控管措施,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保險業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已檢附該措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應注意事項應執行對銀行通路保戶電訪之規定。
金管會呼籲,保險是以人為本的產業,每張保單都代表保險業者對於保戶的承諾,也是對於保戶的使命及責任。期許業者將公平待客內化為企業核心文化,落實瞭解保戶需求及確認商品適合度,以減少金融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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