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範之協處措施

本行於113年9月20日調整「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實施以來,部分民眾反映其房屋係繼承取得,或有實質換屋需求時,「本規定」相關限制,將影響其財務規劃。

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本行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三、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

(一)符合上開情形者,仍可排除適用「本規定」。

(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不受「本規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本協處措施之詳細內容,請見本行公布之「本規定」問與答;若有不明瞭或有個案協助需求者,請洽本行:(02)2393-6161轉下列14線分機:1356、1357、1358、1359、1360、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週一至週五9時至17時)。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貼放科                     電話:(02)2357-135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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