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打詐專法)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該條例之授權,經會商相關機關,將於近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就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虛擬資產服務商)等二個主體,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等四個管理標的,分別規範同業照會機制、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機制、金警聯防機制、被害人遭詐騙匯出款項之返還等作業,以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服務從事詐欺犯罪,加強保障民眾權益。
金管會表示,打詐專法第8條至第11條授權訂定金融防制措施之子法,金管會經法規預告及會商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後,為利外界綜合瞭解相關金融防詐措施,故將四項授權子法草案整併為本辦法,內容分為六章,共計70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第二章「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規範:
(一)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之認定標準。
(二)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開戶人身分確認與持續審查之強化措施。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得照會其他金融機構之項目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第三章「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規範:
(一)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資料保存規定,包含開戶人身分確認與契約文件、異常交易紀錄之範圍及照會其他機構所得之資料及紀錄。
(二)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及後續管控與解除管控之措施。
三、第四章「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規範:
(一)警示帳戶(號)聯防通報作業機制。
(二)警示帳戶(號)遭詐款項圈存及解除控管相關作業。
(三)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受理民眾遭詐騙通知衍生之聯防作業機制。
四、第五章「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規範:
(一)警示帳戶(號)內剩餘款項(虛擬資產)由原通知之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返還之作業程序。
(二)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返還剩餘款項(虛擬資產)之條件、應徵提文件及相關作業程序。
金管會指出,本辦法訂定後,有助於及時攔阻可疑金流與幣流,並加速返還遭詐騙款項(虛擬資產)。金管會強調,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透過資訊合作及科技防詐執行打詐專法所定金融防詐措施,於確保正常客戶使用金融服務權益下,更快速、更精準、更有效發現詐騙,並攔阻金流,公私協力建構完善金融防詐網,遏阻不當利用金融服務,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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