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洗錢防制法第6條已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未完成登記而提供......

為強化我國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VASP)之洗錢防制監管,113年7月31日修正通過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已增訂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及非法業者之刑事責任,已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爰未依規定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尚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金管會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簡稱VASP登記辦法),依VASP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括:(1)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如擬為他人提供上述服務為業者,必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方得從事相關業務,否則即屬非法行為。
為利外界瞭解VASP洗錢防制登記程序,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已於該局網站「業務主題專區」建置「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網址: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53&parentpath=0,8),提供有關VASP洗錢防制登記之規定、登記方式及書件等資訊。
金管會再次呼籲,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VASP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最高有期徒刑2年之刑事責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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