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兌換損益規定,以符合壽險業長期經營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下稱IAS 1)第19段及IAS 1第20段等規定,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報編製準則)之兌換損益規定,以符合壽險業長期經營特性及財務報表公允表達,本次共計修正2條條文及1個格式,相關修正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壽險業國外投資及匯率避險現況:
(一)壽險業目前國外投資偏高之原因:
1、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保戶繳納之長期保險之保險費,因壽險契約多屬長年期,為履行契約責任,保險業之資金須配置於合適之長期固定收益商品,以達到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的匹配。
2、國內債券殖利率偏低,市場規模不足,無法吸納及提供符合壽險業資金成本的投資標的。而海外債券市場規模大、收益率較高,爰壽險業須轉向海外尋求穩定收益並匹配長期負債。
3、截至114年10月底,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2.3兆元,扣除外幣保單後之曝險金額為15.2兆元,就上開15.2兆元之曝險,近期壽險業避險部位之比重約佔六成。
(二)壽險業從事大量匯率避險工具之原因: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IAS 21)規定,財務報表之兌換差額應以即期匯率評價外幣資產負債,爰壽險業多年來為避免短期匯率波動影響財務報表之損益金額,從事大量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
2、現行主要傳統避險工具,包括換匯(CS)及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其中CS成本因臺美利差自111年起美國升息以來持續維持高檔,NDF成本則因僅能於海外承作,供需不均導致價格偏高,致壽險業長期承受沉重之避險成本。
3、經統計108年至114年10月,壽險業累計匯率避險成本高達1兆6千餘億元,遠高於同期間之合計稅後淨利1兆4千餘億元,顯見避險成本昂貴,惟實質之避險效益有限。
二、研議我國壽險業匯率會計評價調整之背景與理由:
(一)IAS 21對外幣資產負債以即期匯率評價並將兌換差額計入損益表,雖屬一般原則,但我國壽險業因長期持有外幣資產以對應長期保單負債,多數未有短期匯回需求,現行財務報表因短期匯率波動導致帳面損益波動過大,惟多屬於未實現損益,且針對部分債券資產同時採攤銷後成本與即時匯率,導致評價基礎不一致,難以反映實際經濟實質,應建立更能允當表達我國壽險業財務狀況之會計制度。
(二)我國壽險業過度避險:現行我國壽險業避險主要採用可在市場交易之短期衍生性金融商品,目的在降低財務報告帳面短期波動,但無法處理長期匯率結構性風險,且實務上短期結匯現金流占比偏低,惟整體避險比率卻高達六成,導致長期面臨付出高昂過度避險成本致持續削弱財務體質之狀況。
(三)監理目標為推動壽險業強化資本機制:金管會將從「財務報告允當表達」、「產業永續經營發展」、「避險策略符合長期營運特性與實質規避風險」、「實質強化資本韌性」等面向推動,確保壽險業匯率波動之影響合理揭露並維持適當避險水準。研議將降低過度避險成本而節省之金額轉列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或資本項下,並引導業者強化財務體質並提升資本韌性,確保壽險業在未來金融市場及外在環境波動中,仍持續保持穩健與永續經營能力。
三、專家學者意見支持壽險業匯率會計制度調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14年12月8日召開「壽險業匯率會計制度調整」討論會議,邀請會計界及實務界專家學者參與討論,並已獲致相關會議共識:
(一)現行在IAS 21下,要求當期全部未實現兌換差額列入損益,不符壽險業長期經營模式特性,造成其財務報表損益表達扭曲,無法允當表達壽險業之經濟實質。
(二)我國壽險業資金結構,以外幣資產對應新臺幣負債,其幣別錯配與國內債券市場規模不足有關,為特殊極罕見情況,可引用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第19段及第20段,偏離IAS 21規定,並允當揭露其影響。
(三)現況導致壽險業負擔極高的避險成本,並非符合經濟實質之行為,必須尋求替代方式,例如將未實現兌換差額採分期攤銷,以反映壽險業長期經營模式之特性。
(四)有關壽險業匯率會計偏離IAS 21規定及壽險業持有「攤銷後成本衡量(AC)」債券之兌換差額採直線攤銷法處理等,獲多數與會者認同。
四、財報編製準則第12條、第39條及第29條格式8之9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
(一)修正財報編製準則第12條第4項第2款第1目之6
1、【增訂1】:但人身保險業依IAS 1第19段判斷,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之債務工具,且未對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指定避險者,自115年1月1日起,以前期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計算之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應依債務工具投資之預期剩餘存續期間,按直線法逐券逐筆攤銷認列於兌換損益。
2、【增訂2】:未攤銷之累計未實現兌換淨額應列於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債務工具除列時,未攤銷部分應全數認列於當期兌換損益。其依但書規定處理者,並應依IAS 1第20段揭露(偏離準則之影響等)。
(二)修正理由及其他配合修正事項:
1、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12月9日回函,依IAS 1第19段規定,在極罕見情況下可偏離準則。因我國壽險業採用IAS 21編製財報將產生誤導致與「觀念架構」所訂目的衝突時,即可偏離該規定,並應提出公允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之方法,爰新增屬人身保險業者,其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之債務工具之兌換損益計算、攤銷等規定,並依IAS 1第20段揭露。
2、另於本準則第39條,明訂前揭新增規定,自115會計年度適用,並配合修正第29條格式8之9。
五、有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4年12月18日召開「壽險業如何以公允原則表達營運狀況」公聽會,金管會全程參與並聆聽,就會中各方建議,金管會將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六、金管會就本議題的監理思維,主要以「財務報告允當表達」、「產業永續經營發展」、「避險策略符合長期營運特性與實質規避風險」、「實質強化資本韌性」為推動宗旨,並朝允當表達壽險真實經營狀況,強化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及資本提撥、指撥盈餘公積等監理配套措施,達成有效管理長期匯兌風險、追求永續經營及強化資本韌性之監理目標。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已於114年12月19日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利壽險業及早因應,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39條及第29條格式8之9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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