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以符實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爰擬具「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規定,國內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皆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始得募集發行(包括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就本條第一項但書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俾符實務作業。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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