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之令,開放證券商......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提供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研擬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之令草案,開放OSU得對境外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重點如下:
一、  客戶以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限,款項收付以外幣為限,及融通款項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客戶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二、  證券商申請資格:總公司業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且符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所定條件(包括淨值達新臺幣40億元、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規定標準、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等)。
三、  證券商申請程序:應檢具書件,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
四、  擔保品範圍:美國證券交易所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投資等級外國債券,及美元等6種外幣。
五、  辦理本業務應遵循規範:OSU辦理本業務,原則準用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且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辦理。
六、  授信總額:證券商總分公司對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融通總金額,加計證券商總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百。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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