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1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1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5年1月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1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業務人員章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7日、18日、6月13日及7月3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查核,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所屬前業務人員章OO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於108年至113年間有以投資或認購股票名義向客戶取得款項,致客戶誤信有相關交易,惟實際並未為客戶進行股票申購或交易。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華南永昌證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併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解除業務人員章OO之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一、預計115年1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5年1月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1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業務人員章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7日、18日、6月13日及7月3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查核,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所屬前業務人員章OO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於108年至113年間有以投資或認購股票名義向客戶取得款項,致客戶誤信有相關交易,惟實際並未為客戶進行股票申購或交易。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華南永昌證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併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解除業務人員章OO之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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