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為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
(二)證券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證券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例如具證券自營商身分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信用交易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之證券商,其因融資產生之相關損益亦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產業特性。
(三)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修正「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二、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
(一) 明定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二) 明定證券商應於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
(二)證券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證券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例如具證券自營商身分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信用交易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之證券商,其因融資產生之相關損益亦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產業特性。
(三)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修正「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二、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
(一) 明定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二) 明定證券商應於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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